从晚清聊起:中国与国际人道法120年的历史进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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走进国际法学之中国与国际人道法:从晚清到新世纪的跨越

一、国际人道法的起源与晚清中国的初步接触

1862年,瑞士商人亨利·杜南在《索尔菲里诺回忆录》中提出两项开创性建议:一是在和平时期建立救助团体,二是通过国际协定保护战时医护人员。这两项建议迅速落地——1863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(ICRC)成立,1864年《日内瓦第一公约》签署,白底红十字旗帜成为战场人道保护的象征。

令人意外的是,积贫积弱的晚清中国竟成为国际人道法的早期参与者。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,两国在中国东北交战,清政府被迫宣布“局外中立”,但民间惨遭战火蹂躏。面对日俄红十字会仅救助本国军民、中国难民无人问津的困境,上海海关道沈敦和等人联合中外人士,于1904年3月10日成立“上海万国红十字会”。沈敦和巧妙援引《日内瓦公约》,迫使日俄同意中国红十字会进入战区开展救助,三年间救出25万余人。

同年,清政府紧急通过外交渠道申请加入《日内瓦公约》,1904年6月正式补签公约,成为中国参与国际人道法的起点。1910年,清廷将红十字会收归官方管辖,更名为“大清红十字会”,标志着中国红十字会从民间组织向国家化转型。

二、民国至新中国:国际人道法的深化实践

民国时期,中国红十字会继续发挥作用。1937年淞沪会战期间,会长颜惠庆推动设立上海南市难民区,这一案例后来成为1949年《日内瓦第四公约》(保护平民)的重要参考。二战后,中国作为首批签约国加入1949年修订的《日内瓦四公约》。

新中国成立后,中央政府于1950年改组红十字会,并以此为契机重返国际舞台——1950年9月,中国红十字会恢复在国际红十字协会的席位,成为新中国首个恢复的国际组织成员。1952年,周恩来总理代表中国承认《日内瓦四公约》,1956年正式批准。此后,中国陆续加入多项国际人道法公约,包括:

  • 1977年《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》(首批常任理事国之一)
  • 1980年《特定常规武器公约》及其议定书
  • 2013年《武器贸易条约》

三、新世纪挑战与中国角色

21世纪以来,战争形态的变化(如城市战、自动化武器、网络战)对国际人道法提出新挑战。中国积极回应:

  • 军事合作:2004年与ICRC联合举办“武装冲突法研讨会”,推动军方融入国际人道法框架。
  • 机制建设:2007年成立“中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”,协调国内法律与实践。
  • 教育传播:通过高校模拟法庭、暑期班等形式普及人道法,ICRC与中国合作年均覆盖数千名学生。

四、困境与未来:国际人道法如何突破?

专家指出,国际人道法面临的核心问题是“实施困境”:

  1. 政治意愿不足:部分国家将人道法视为政治工具,选择性遵守。
  2. 技术变革冲击:自主武器、网络攻击等缺乏明确法律规制。
  3. 公众认知薄弱:和平地区民众对战争规则陌生,难以形成社会监督。

解决方案需多方努力:

  • 国家层面:完善国内立法,惩治违法行为(如战争罪)。
  • 国际社会:在联合国等平台强化人道法政治优先级。
  • 公众参与:通过教育(如中小学课程、媒体宣传)构建“遵守文化”。

结语:人道法的意义与我们

国际人道法的本质是“在战争中守护文明底线”。从晚清被迫卷入列强冲突,到今日主动参与规则制定,中国的历程证明:即使法律无法杜绝战争,也能减少苦难。正如ICRC专家所言:“公众的支持是人道法落地的基石。”了解并传播这些规则,或许是我们每个人对和平最微小而切实的贡献。

(全文完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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